1月3日,江陵縣公安局白馬派出所抓獲一名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謝某。 2023年11月29日17時許,白馬派出所接到報警稱:在白馬寺鎮金渡村二組有人被毆打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調查。經查,肖女士在白馬寺鎮金渡村2組自己家門口,因砍樹一事與男子謝某發生爭吵,并產生肢體沖突,在此過程中,謝某對肖某實施毆打,導致肖某胸部受傷。2023年12月28日,經荊州市長江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,肖某為輕傷二級。1月3日上午10時許,民警將謝某傳喚至白馬派出所。經訊問,謝某對故意傷害肖某一事供認不諱。 目前,犯罪嫌疑人謝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。 法律鏈接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三條規定:毆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: (一)結伙毆打、傷害他人的; (二)毆打、傷害殘疾人、孕婦、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; (三)多次毆打、傷害他人的。 如果毆打他人造成輕傷以上,就構成故意傷害罪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: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 來源:江陵縣公安局 |